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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90-1093号

2018-05-10 17:16:5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白拉地,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五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白拉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25.7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拉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勇岗,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2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180100.09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该犯于2013年05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四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勇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 180100.09元,已合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80100元(裁定书已载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07.4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寸加富,男,1942年3月2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29日以(2009)大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放火罪缓刑四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09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70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该犯于2010年05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2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已满五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寸加富系数罪并罚、特殊暴力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2年3月至2018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12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75.04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加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肖恒星,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0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07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8个月 ,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肖恒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9月至2018 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2.5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恒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