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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74-1088号

2018-05-10 17:15: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4号
罪犯邓有龙,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6年01月11日,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有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李志亮,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3号
罪犯万岩应保,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9月16日,于2015年10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严情形,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岩应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周贵新,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有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2号
罪犯付业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业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号
罪犯田应广,男,1984年2月5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于2016年01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广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张永军,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杨松雄,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2013年9月29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松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松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10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雄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号
罪犯和中,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兰坪人,家住云南省兰坪县兔峨乡大村头村马草地。2015年5月7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和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中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号
罪犯贺忠,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杨日吉,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宁南县人,家住四川省宁南县骑骡沟乡五四村5组43号。2015年11月1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日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日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日吉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5号
罪犯罗建兴,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1月04日起,于2015年1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的从严情形,但提供困难证明,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6号
罪犯刘海相,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相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杨根富,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1月07日,于2016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有有能力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根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号
罪犯江丛应,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家住云南省建水县面甸镇梭罗村龙潭寨村4组。2015年8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丛应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丛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丛应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