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72号
2018-05-09 17:14:51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陈双发,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鲁要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双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