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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57-1071号

2018-05-09 17:14:0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陶玲英,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60,000元。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于2015年1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主犯,没收财产60,000元,未履行,账户余额:633.94元,月平均消费:122.33元。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1月12日。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玲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王银凤,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156.19元,生效判决送达时间:2014年12月22日。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银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光艳,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08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于2014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生效判决的送达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病犯。罚金100000元,于2017年3月21日缴纳1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缴纳20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1257.3元,该犯于2017年10月20日经监狱审批为需要额外购买自费药的病犯,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月平均消费为392.18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月平均消费为566.32元 。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马关翠,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5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09月07日起,于2013年1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6年8月17日因不服从警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车间秩序,被一次性扣分3分,降为严管级,后经警察的管理教育,现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送达回证时间:2012年9月7日,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6月12日履行6,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1135.86元,月平均消费194.23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关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罗琴,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2月09日起,于2016年0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6月26日履行5,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2009.03元,月平均消费213.78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琴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袁爱珍,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5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06月27日,于2012年09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01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监狱表扬九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账户余额:2683.14元,月平均消费:276.18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爱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夏静,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09月07日起,于2012年09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20日缴纳5000元(附履行能力证明),未体现,帐户余额:549.26元,月平均消费:262.58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684号
罪犯沙马莫佳佳,女,1981年1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05月03日起。于2012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9月2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9月29日,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7月11日缴纳5,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1541.45元,月平均消费:611.61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莫佳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马会兰,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于2012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0日缴纳5,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3547.73元,月平均消费291.84元,附贫困证明。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会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付爱月,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06月13日,于2012年0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01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病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10893.61元,月平均消费:267.63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爱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林正芬,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07年1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从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12日止。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未能传讯到案。2012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06月24日起,于2013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九次。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949.02元,月平均消费179.97元,附贫困证明,生效裁定送达时间:2013年6月24日。 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正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杨树华,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1)曲中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06月28日起,于2012年09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主犯,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罪犯,与同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判决载明杨树华已赔偿80,000元,剩余20,000元未缴纳(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950.49元,月平均消费:117.42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阿的阿呷,女,1986年9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7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于2012年09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九次。推定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2月1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1246.09元,月平均消费:209.99元,附贫困证明。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的阿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春迎,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02月0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1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15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1年03月15日起,于2011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04月3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十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3年5月7日,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毒品再犯,数罪并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24日缴纳5000元(附贫困证明),未体现,帐户余额:1,825元,月平均消费:383.65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19号
罪犯古力巴哈尔•吾苏尔,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1年06月22日起,于2011年08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8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监狱表扬七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3年8月9日。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257.75元,月平均消费160.08元。级别管理为B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力巴哈尔•吾苏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