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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53号

2018-04-28 17:02:4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郭超,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7日做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超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其中单项表扬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