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39-1048号
2018-04-20 16:59:5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李刚,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4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张毅,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傅勇,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傅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陈孝远,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狱内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孝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苟昌付,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苟昌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苟昌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赵廷聪,男,1981年3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廷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廷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马明盛,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裁定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明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明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高敬,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张战山,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战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战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5号
罪犯赵文良,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文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