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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31-1034号

2018-04-19 16:59: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6号
罪犯赵腊灯,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1999年11月30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5年9月19日。假释期间,又因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2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原犯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0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腊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腊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69号
罪犯阿勒火祖,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勒火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勒火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周减君,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裁定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减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减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陈江波,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江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