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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30号

2018-04-17 16:03: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315号
罪犯白拉林,男,1988年4月2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县高卓营乡高卓营村1组26号,现在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拉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监规,在日常改造中,能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基本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8月31日,该犯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拉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