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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28-1029号

2018-04-16 16:02: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462号
罪犯刘增富,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增富,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增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461号
罪犯忽江林,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忽江林,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查,该犯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证实该犯家庭贫困,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三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忽江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