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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23号

2018-04-16 16:01:34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陈登梅,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故意杀人罪、拐骗儿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以(2015)昆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85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854元(刑期自2016年02月03日起)。于2016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陈登梅,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故意杀人罪、拐骗儿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以(2015)昆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85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854元(刑期自2016年02月03日起)。于2016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