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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972-1003号

2018-04-16 15:59:09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陈双发,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鲁要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双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罗新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张会强,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刘忠,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忠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额其尔布,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额其尔布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额其尔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李亚红,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族,广东省龙门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亚红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吉力木迁,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力木迁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力木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唐永应,男,1990年5月1日出生, 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永应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代建国,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汪桃,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狱内消费112.7元)。判决宣告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桃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杨春良,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狱内消费197.39元),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春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 215号
罪犯李旺得,男,1991年4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部分执行18000元,附贫困证明,狱内消费295.8元),于2015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旺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旺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黄启国,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3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启国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启国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魏清洪,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清洪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到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清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肖以哈,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5月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以哈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以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贺啟岗,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啟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啟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钟喜,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喜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杨天林,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天林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李从得,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从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李绍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狱内消费90.85元)。判决宣告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绍成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3 号
罪犯赵小昌,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临中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小昌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鲁绍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五万,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绍成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绍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史东洋,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东洋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东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穆老发,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6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穆老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老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杜林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林燊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林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赵小冲,男,1967年8月9日出生, 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小冲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冲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周清财,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消费超300元),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清财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清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王进富,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消费超300元),于2015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进富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沙江华,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消费超300元),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江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字国汉,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狱内消费155.51元),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字国汉属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国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谢文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涧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消费超300元),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文胜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李飞,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受记过处分一次,被降为严管级,受处罚后,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