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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965-971号

2018-04-16 15:58:55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141号
罪犯曾远强,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远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远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远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140号
罪犯孔广平,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广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该犯于2016年6月6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7年8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广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468号
罪犯王贤伦,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罪犯王贤伦于2007年10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大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大理监狱执行刑罚,并于2010年10月20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因发现余漏罪,于2012年5月9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提回重审,审理完毕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贤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押回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贤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469号
罪犯吴永萍,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罪犯吴永萍于2009年11月19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9月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2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市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吴永萍作出的假释,以被告人吴永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7年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470号
罪犯宋加华,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赦字第23号裁定不予特赦。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471号
罪犯段多发,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多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多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处段多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多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142号
罪犯马恩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恩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恩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元;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恩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