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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933-964号

2018-04-16 15:58:07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张吉荣,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吉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 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获记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9号
罪犯俄的次木,男,彝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俄的次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的次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李文元,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 3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朱仁春,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仁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仁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仁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字桃源,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云南省保山监狱(2012)保狱假第14号对被告人字桃源的假释,认定被告人字桃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字桃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字桃源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1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桃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阿苏拉哈子,男,彝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苏拉哈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18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苏拉哈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李继志,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继志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1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陶元庆,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元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元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元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3号
罪犯赵银洪,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银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银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陈应祥,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宁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应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以陈应祥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杨金龙,男,布朗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 (2015)保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有镇康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该犯家人杨金萍自写情况说明一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金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张学俊,男,彝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经减刑于2014年11月1日释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杞宽,男,彝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易门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杞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杞宽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2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杞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4号
罪犯肖强东,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强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强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强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8号
罪犯熊世开,男,苗族,1951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世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王正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二月三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世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吴新校,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新校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吴新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以吴新校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新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郭朋经,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朋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朋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朋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7号

罪犯蔡春云,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春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翰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二月三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杨翰才,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翰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翰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翰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3号

罪犯马磊,男,回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并附有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磊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冯小平,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冯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郑绍刚,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绍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绍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马朗平,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朗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大关县民政局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朗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2号

罪犯缪荣,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缪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9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并附有勐腊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缪荣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张玉明,男,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 (2015)昆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华、杨正连、李永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454.5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2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 2018年1月16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1000元,并附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履行完毕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玉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李继成,男,彝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武定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继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史云顺,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云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云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史云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云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陈权,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 (2014)昆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09658.81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18 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0元,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洛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8 )嵩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吴泉,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2月24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元,并附镇雄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朱远国,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远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远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 11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远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伍青松,男,汉族,1987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青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钟祥市洋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伍青松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赵昌柱,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9月27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昌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