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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869-892 897 909-924号

2018-04-16 15:57: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82号
罪犯牟文福,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东乡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书,以牟文福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02月24日至2018年02月23日止,于2016年03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牟文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文福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张君果,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君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君果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王德仁,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德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 23 号
罪犯李正华,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正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周德苍,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德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帕岩过石,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帕岩过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帕岩过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尹铁海,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铁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铁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史旭,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杨显卫,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显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显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杨永义,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永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杨锡良,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8月10日起,于2015年09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锡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锡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冉光华,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2011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暂予监外执行。前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06日送入丽江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2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冉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
该犯系病犯、累犯、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熊建国,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熊建国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曾俊忠,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俊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俊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裘胜德,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裘胜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裘胜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8 号
罪犯吴常龙,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常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常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9号
罪犯闫永明,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龙陵县碧寨乡三家村委会毛树下组3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闫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尚腊保,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尚腊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腊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刘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因走私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08月08日起,于2014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陆军,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6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姜永芳,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于2014年1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永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永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白春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累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春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春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号
罪犯白道佑,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道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六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道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昌友,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2日普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判决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述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昌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成兆丰,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0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兆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兆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62号
罪犯阳雄淼,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0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雄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阳雄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黄勇攀,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天门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勇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攀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刘超,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阿三,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李爬,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2年04月1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9号
罪犯九别五哈,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九别五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九别五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张珂,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裁定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珂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黑日老组,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黑日老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老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欧布日约,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5月29日 主刑裁定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殴布日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布日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拿吉日伍,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拿吉日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58号刑事判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07日主刑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拿吉日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拿吉日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龚德双,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7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德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德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张林,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0日以(2012)云髙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4号
罪犯鲁骏,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06日主刑裁定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谭先达,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先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先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71号
罪犯谢圣武,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9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圣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圣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