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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861-868号

2018-04-16 15:55: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4 号
罪犯史小贵,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十年有期以上罪犯。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小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号
罪犯李家财,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共获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3 号
罪犯刘小富,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十年有期以上罪犯。
2015年2月至2017年11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小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9 号
罪犯赵德元,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彭海村民委员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及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该犯家庭属于农村低保户。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记表扬六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号
罪犯胡顺国,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民政办公室、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红石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犯的妻子家庭经济困难)。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5号
罪犯范应国,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42个月月平均消费929.47元。
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共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应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号
罪犯张老八,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7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1527元未履行,该犯户籍地村委会和镇民政所出具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
2014年6月至2018年2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老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8号
罪犯郭兴田,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普冲村委会松树地村23号,因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以(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郭兴田的定罪量刑,于2014年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罚金9000元已履行)。
2014年8月至2017年1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兴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