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860号
2018-04-16 15:55:2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杨聚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六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判定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聚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