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852-858号
2018-04-16 15:52:4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3号
罪犯蒋兴辉,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兴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表扬13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360.98元,账户余额289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兴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7号
罪犯马麻乃,男,1982年9月8日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麻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马麻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麻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6号
罪犯马浩,男,1991年6月2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8号
罪犯马云良,男,1978年11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云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云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9号
罪犯张友彬,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友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360.98元,账户余额289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4号
罪犯林成虎,男,1977年11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成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82.5元,账户余额482.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成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365号
罪犯林勇洪,男,1974年11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勇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勇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林勇洪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470.1元,账户余额367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勇洪予以无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