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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811号

2018-04-09 15:14:40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王建明,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五万元)。判决宣告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