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804-810号
2018-04-09 15:04:1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323号
罪犯张士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因运输毒品罪云南省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士强,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由邹平县魏桥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和邹平县魏桥镇民政所出具《贫困证明》,证实该犯家庭贫困,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士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250号
罪犯杨世候,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及量刑,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世候,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家属提供由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庆县司法局、凤庆县民政局出具的《关于杨世候同志家庭及财产情况证明》,证实该犯家庭没有任何财产。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获获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324号
罪犯汪辛,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2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辛,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266号
罪犯陈老平,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老平,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永德县德党镇松林村村民委员会,永德县德党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家庭贫困,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325号
罪犯赵琦,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8956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及量刑,于2016年0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琦,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由宾川县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和宾川县大营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家庭十分困难,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8956元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三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209号
罪犯杜现林,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1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现林,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能提供有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证明材料,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现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249号
罪犯施文荣,男,1972年5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文荣,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云龙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该犯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施文荣妻子自愿承担赔偿款5万元,余款附带民事诉原告人自愿放弃,并于2015年4月15日付清了全部赔偿款5万元。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获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文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