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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796-797号

2018-03-21 16:33:2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859号
罪犯陈开朝,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龙塘镇名山园村3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开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燕、陈开朝、岩三、岩夯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基本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1月30日,该犯共获记表扬1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2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858号
罪犯岩三,男,1987年10月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曼景罕村委会曼养村1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1三月三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燕、陈开朝、岩三、岩夯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基本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1月30日,该犯共获记表扬1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