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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767-774号

2018-03-21 16:29:4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4号
罪犯张松青,曾用名张松清,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广拉二村民小组47号,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青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5号
罪犯杨清四,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杨清四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21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3号
罪犯朱红清,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芒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0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红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6号
罪犯安嘎沙,男,1994年3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安嘎沙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嘎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8号
罪犯邹金富,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博白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邹金富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提供了博白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在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金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7号
罪犯张瑞金,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28号
罪犯罗尔补,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德昌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3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月平均消费为159.98元。该犯已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尔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22号
罪犯李学勇,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盟县人,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提供了由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在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为9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