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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739-766号

2018-03-21 16:2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杨阿梅,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杨阿梅,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张继洪,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4日以(2015)昆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张继洪,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4日以(2015)昆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杨云燕,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杨云燕,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朱翠书,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翠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朱翠书,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翠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叶那,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于2016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叶那,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于2016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木然锐志,女,1977年11月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木然锐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木然锐志,女,1977年11月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木然锐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玉儿,女,1972年8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以(2014)昆刑三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20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玉儿,女,1972年8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以(2014)昆刑三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20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2号

罪犯王正菊,女,1959年3月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起)。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2号

罪犯王正菊,女,1959年3月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起)。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4号

罪犯喃坎,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改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1月11日)。于2016年03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喃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4号

罪犯喃坎,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改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1月11日)。于2016年03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喃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林碧霞(LAM BICH HA),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华族,文盲,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9日起)。于2016年03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碧霞(LAM BICH HA)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林碧霞(LAM BICH HA),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华族,文盲,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9日起)。于2016年03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碧霞(LAM BICH HA)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叶门,女,1990年6月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叶门,女,1990年6月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1月13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7号

罪犯罗艳,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艳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7号

罪犯罗艳,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艳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舒云慧,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1月2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云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舒云慧,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1月2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云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刘敏,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7月28日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于2015年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刘敏,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7月28日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于2015年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号

罪犯杨如英,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6月21日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于2015年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如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号

罪犯杨如英,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6月21日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于2015年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如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石一么拾牛,女,1988年6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于2016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一么拾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石一么拾牛,女,1988年6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于2016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一么拾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马迁红,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18日已缴纳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于2015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迁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马迁红,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18日已缴纳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于2015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迁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号

罪犯魏晓珍,女,1985年2月9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刑三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26日日交纳2千元)。(刑期自2015年01月13日起)。于2015年08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晓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号

罪犯魏晓珍,女,1985年2月9日出生,佤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刑三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26日日交纳2千元)。(刑期自2015年01月13日起)。于2015年08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晓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刘天英,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7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02日起)。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刘天英,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7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02日起)。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马桂芬,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7月19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6月10日起)。于2015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桂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马桂芬,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7月19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6月10日起)。于2015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桂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郭丽清,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6日已缴纳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于2015年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丽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郭丽清,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6日已缴纳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于2015年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丽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董宽努,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1月19起。(2017年8月18日缴纳10000元。2017年8月22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31执143号裁定,将执行人董宽努缴纳的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2017)云3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宽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董宽努,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1月19起。(2017年8月18日缴纳10000元。2017年8月22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31执143号裁定,将执行人董宽努缴纳的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2017)云3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宽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号

罪犯尹木龙,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刑期自2013年09月25日起)。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号

罪犯尹木龙,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刑期自2013年09月25日起)。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号

罪犯陈丽,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19日交纳5千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号

罪犯陈丽,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19日交纳5千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荣木果,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4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12月04日起 )。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木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荣木果,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4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12月04日起 )。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木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比曲么拉作,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1日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日。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共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曲么拉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比曲么拉作,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1日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日。于2015年10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共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曲么拉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赛玉叶,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15日缴纳1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于2012年7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共获计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赛玉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赛玉叶,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15日缴纳1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于2012年7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共获计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赛玉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罪犯李恩凤,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22日交纳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于2012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6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1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罪犯李恩凤,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22日交纳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于2012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6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1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