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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708 713-738号

2018-03-21 16:27:33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杨文军,男,1990年8月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宣告后,本人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李树国,男,1973年7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本人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李金锋,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月均消费超300元)。判决宣告后,李金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1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李金锋定罪量刑和赃物没收部分。于2015年11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4号
罪犯蔡庭鸿,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本人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庭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李志勇,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十五万元,月均消费超3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对李志勇定罪量刑和赃物没收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6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2号
罪犯伍尚权,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尚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1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尚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周正文,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214号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李正平,男,1965年11月23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现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李俄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李俄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俄勐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俄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刘刚,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刘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7号
罪犯罗光林,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十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第10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4号
罪犯肖尼块,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三万元,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肖尼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尼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尼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李和彬,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陈亮华,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证明),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192号的刑事判决。2015年11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亮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唐磊,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磊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号
罪犯罗双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双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6号
罪犯王小海,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王小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王建明,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五万元)。判决宣告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9号
罪犯聂伟进,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伟进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伟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杨正春 ,男, 1975年12月6日出生, 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正春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郑有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郑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布点有色,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布点有色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布点有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9号
罪犯宁永明,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永明系老年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钟应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证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应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应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临狱减字第5号
罪犯赵国伞,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国伞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