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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551-556号

2018-03-12 09:55:27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李成玉,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成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李成玉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段从汉,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从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施甸县万兴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段从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谭伟明,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垫江县桂溪街道民政科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谭伟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严支鹏,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支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支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支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1号
罪犯秦智贤,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智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秦智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智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石斌,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红塔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斌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0号刑事裁定,以石斌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