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512-514号

2018-03-26 17:26:0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18号
罪犯吴玉伦,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35号
罪犯吴海,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2016年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吴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04号
罪犯曹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于2016年03月3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曹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