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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489-496号

2018-02-22 17:25:0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13号
罪犯刘应祥,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14号
罪犯李永兵,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兵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05号
罪犯孙良,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孙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良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 号
罪犯孙道富,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道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10号
罪犯段奇春,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年云高刑终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奇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 号
罪犯余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服判,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408号
罪犯毛你生,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以(2015)年云高刑终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毛你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你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 号
罪犯韦柏林,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服判,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柏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