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500-503号
2018-02-22 17:18:3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董安妹,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由董安妹及同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安妹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马双稳,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获记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双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孔喊蛮,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获记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喊蛮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林翠丽,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3个表扬,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翠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