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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497-499号

2018-02-22 17:17:1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73号
罪犯李冬,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冬,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江陈,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由枣阳市吴店镇西赵湖村民委员会、枣阳市吴店镇民政办公室、枣阳市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家庭贫困,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72号
罪犯江陈,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7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陈,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由永平县厂街七昌村民委员会、永平县厂街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家庭贫困,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