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434-438号
2018-02-22 17:08:5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杨雪娟,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6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2年08月30日起,于2013年04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九次。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525.53元,月平均消费:262.93元,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雪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玉香惯,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19日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25日以(2009)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24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于2009年1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1月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一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记监狱表扬十二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1年11月11日,主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7月18日缴纳10000元,未体现,账户余额:938.57元,月平均消费:367.52元。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