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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422-433号

2018-02-22 17:08: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600号
罪犯胡明才,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六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条第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第 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才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807号
罪犯廖正统,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3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三次,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正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07号
罪犯阿波,男,1965年9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波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806号
罪犯黄平邦,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1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获计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平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09号
罪犯郭大,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杨老铁,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铁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05号
罪犯洪早,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浪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7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10号
罪犯王成平,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08号
罪犯李文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06号
罪犯弄南,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弄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597号
罪犯张国应,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601号
罪犯三乃吾,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六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条第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第 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乃吾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