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506-507号
2018-02-22 17:06:5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李义,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李忠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忠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