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401-404号

2018-02-22 17:04:5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杨聚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六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判定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聚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705号
罪犯沙马古布,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六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或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古布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705号
罪犯沙马古布,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六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或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古布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阿子拉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于2015年10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四次。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据消费记录、账户余额、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判定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子拉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阿子拉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于2015年10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四次。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据消费记录、账户余额、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判定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子拉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710号
罪犯结伙日古,男,1989年6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于2014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五次。
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民事赔偿四万元,判决时已履行二万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结伙日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丽监减字第710号
罪犯结伙日古,男,1989年6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于2014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五次。
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民事赔偿四万元,判决时已履行二万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结伙日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