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96-400号

2018-02-22 17:03:3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1号
罪犯周廷照,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2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于2015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周廷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廷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1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2号
罪犯陈中利,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陈中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1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4号
罪犯雷金坤,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该犯于2013年1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一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雷金坤系主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终结履行,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金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1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5号
罪犯陈毅力,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以2014年云高刑终字第010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1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陈毅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证明。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毅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1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号
罪犯张海洋,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07月03日起,于2014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海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证明。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