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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88号

2018-02-22 17:00:37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杨狱减假第1号
罪犯岩三囡,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罪犯岩三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显示罪犯岩三囡签收送达回证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通知书显示罪犯岩三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算日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获记表扬3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24日考核分410.47分。罪犯岩三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