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80-387号
2018-02-22 16:37:43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杨云燕,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杨云燕,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黄林芬,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于2016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黄林芬,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于2016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 17号
罪犯王丽梅,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丽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 17号
罪犯王丽梅,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丽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朱翠书,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翠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朱翠书,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翠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杨阿梅,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杨阿梅,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何雪雪,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雪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何雪雪,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雪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张继洪,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4日以(2015)昆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张继洪,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4日以(2015)昆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李会芝,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会芝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李会芝,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获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会芝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