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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508-509号

2018-03-26 16:34:4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9号
罪犯宁三强,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三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三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65.63元,账户余额12755.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73号
罪犯李光新,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光新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4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新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553.71元,月平均消费13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新予以减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