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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79 439 440 443号

2018-02-22 16:32:4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6号
罪犯罗秋冬,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秋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罗秋冬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并于2012年4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秋冬系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帐户余额55.32元,月平均消费50.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秋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3号
罪犯葛松林,男,汉族, 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松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葛松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松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松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38号
罪犯徐中明,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中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中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中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53号
罪犯玉坎办,女,傣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坎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玉坎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坎办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20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坎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