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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61-377 504-505号

2018-02-22 16:29:24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赵兴成,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兴成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兴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兴成犯绑架罪、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七月四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段振兴,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振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振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江庆云,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江庆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庆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宫元洪,男,汉族,1948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元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胡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9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宫元洪的定罪量刑部分。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宫元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陈学伟,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学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卢家忠,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家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家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 3月2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家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方见文,男,汉族,1949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见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124.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见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苏贵留,男,彝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贵留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苏贵留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苏贵留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贵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岩糯觉,男,傣族,1995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糯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糯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邓成林,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成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邓成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邓成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岩勐,男,傣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游定黄,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定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游定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定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翁显军,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显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9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2017年9月22日由彝良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翁显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谭金平,男,侗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金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张应桥,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应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应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张应桥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方华东,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华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倪红保,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红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倪红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杨富刚,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富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7月3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富刚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陈兴,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7月2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