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515-541号
2018-02-26 16:28:1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李兴绍,男,彝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兴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兴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姜兴艳,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澄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兴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姜兴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兴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姜兴艳,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澄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兴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姜兴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兴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岩叫,男,傣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五月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李连武,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连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连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连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号
罪犯赵其江,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其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其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以赵其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其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钱国文,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钱国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国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钱国文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5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国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钱国文,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钱国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国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钱国文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5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国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3号
罪犯赵其红,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其红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其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其红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其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刘登平,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登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登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登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李海祥,男,彝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一月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申聪,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申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刘登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一月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申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胡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胡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罗明全,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明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0号
罪犯谢应佳,男,彝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应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谢应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谢应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杨能,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2月19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邹自有,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自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邹自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2号刑事判决,以邹自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六年一月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自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李国成,男,彝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吴辉国,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辉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辉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辉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张宁,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2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张宁,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2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范玉文,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马龙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玉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范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85-1号刑事判决,以范玉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玉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4号
罪犯马贤恩,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贤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贤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24号
罪犯谭永伦,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 (2013)昆刑三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永伦犯走私、贩卖、运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永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阳春市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谭永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施进文,男,彝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进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2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进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施进文,男,彝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进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2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进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庞子龙,男,瑶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庞子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子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清达,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清达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黄海峰,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大丰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海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海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罗志高,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志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9月2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永善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志高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