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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45-358号

2018-02-05 17:35:3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李红英,女,1976年4月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犯及同案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没收。于2016年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获记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李英芹,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被告人李英芹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获记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子英,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老犯,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25日履行财产刑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阿加达尔,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24日向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加达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徐丽,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1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杨金芝,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3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戒指一枚)。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7.11.15经保山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邱胜玉,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5月27日执行财产刑人民币五万元;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8日执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胜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郝丽敏,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丽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杨富梅,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7.10.16经保山市中院(2017)云05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
于2017年8月21日履行财产刑五千元整。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富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女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李钦香,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0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于2017年3月30日履行财产刑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钦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