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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91-304号

2018-02-05 17:31:1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马兴荣,男,1982年2月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马兴荣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于2015年11月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兴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兴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马兴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兴荣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兴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曲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邓书胜,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邓书胜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被告人邓书胜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邓书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于2015年12月17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邓书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书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邓书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邓书胜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书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胡勇,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勇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8月3日,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胡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胡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胡勇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241号
罪犯谢恭喜,别名谢龚喜,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92年9月2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角奎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8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谢恭喜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谢恭喜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谢恭喜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谢恭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杨若夫,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杨若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自入监以来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未能履行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若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是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罗昌正,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截止2017年8月31日入监满二年,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民赔20000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加日阿三,男,1983年7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吉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57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日阿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杨达光,男,1966年9月1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于2015年11月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并于2016年12月17日调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达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达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杨达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杨达光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达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83号
罪犯汪武均,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罪犯汪武均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吉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未履行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57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武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张俊杰,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于2014年1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受害人家属状告罪犯张俊杰要求民事赔偿,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永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张俊杰民事赔偿人民币202585.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以(2016)云07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吉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民事赔偿人民币202585.5元,未履行,有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其无履行能力,狱内消费未超标。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57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马志全,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上后,于2015年08月18日送云南省嵩明监服刑改造。于2016年1月20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马志全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马志全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马志全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马志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 有未能履行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曲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龚杨翠,女,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9月1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拐卖儿童罪于2006年9月8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我狱服刑。因本案发现其有漏罪,大关县公安局于2011年1月20日将其从云南省曲靖监狱押解回大关县。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1月1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龚杨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余漏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杨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姚明贵,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3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姚明贵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姚明贵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姚明贵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姚明贵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 有未能履行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夏耀宏,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3)年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10000),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09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夏耀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夏耀宏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夏耀宏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夏耀宏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夏耀宏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系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罪犯,有未履行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耀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