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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78-289 316-325号

2018-02-05 17:28:44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严支鹏,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支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支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支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孙磊,男,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810.5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孙磊的定罪量刑部分。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麻卡克地,男,彝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卡克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昭觉民县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麻卡克地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7号
罪犯许少红,男,汉族,1969年8 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少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许少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少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刘海平,男,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898.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海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刘海平的定罪量刑部分。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董顺超,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顺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董顺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合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顺超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石斌,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红塔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斌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0号刑事裁定,以石斌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朱远国,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远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远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 11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远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罗志高,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志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9月2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永善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志高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黄海峰,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大丰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海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海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马加全,男,回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加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加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加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清达,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清达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夏开奎,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开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夏开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开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陶兴李,男,汉族,1992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兴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7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寻甸回族彝族民政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陶兴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76号

罪犯罗华平,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华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76号

罪犯罗华平,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华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1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谭伟明,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有垫江县桂溪街道民政科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谭伟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段从汉,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从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施甸县万兴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段从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岩温叫,男,傣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于2017年8月2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另附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叫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