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75 315 326号
2018-02-05 17:26: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大狱管执字第1091号
罪犯寸灼钧,男,1993年9月6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寸灼钧,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查,该犯家属提供由鹤庆县辛屯镇三合村民委员会、鹤庆县辛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犯家庭贫困,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剩余40000元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获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灼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大狱管执字第1090号
罪犯段华亮,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4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1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华亮,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16年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受到禁闭处罚一次,解除禁闭后经过警察的管理教育能够正确认识自身错误,继续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基本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一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在一审前已经赔付。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获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大狱管执字第1124号
罪犯杨世雄,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08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世雄,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