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73-274 275 351-352号
2018-02-05 17:23: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冷伍阿使,男,1977年5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冷伍阿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伍阿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马合木提.木沙,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合木提.木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合木提.木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李巧生,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巧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巧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刘书敏,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书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书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三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桂进府,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桂进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进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