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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6-239 251-272 332-344号

2018-02-05 17:07:3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4号
罪犯代王则,男,哈尼族, 1993年6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王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128.5元。宣判后,被告人代王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王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王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2号
罪犯杨文喜,男,苗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29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1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0号
罪犯陈发建,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发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2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发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0号
罪犯邓永祥,男,瑶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赔偿11500元。宣判后,原告人李情科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1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永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永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2号
罪犯闵献平,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献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闵献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闵献平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闵献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闵献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献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4号
罪犯盘文学,男,瑶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文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车小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2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文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文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6号
罪犯杨文兴,男,苗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3号
罪犯白高扎,男,彝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高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506.4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0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高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高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0号
罪犯李书刚,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685.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书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83-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李书刚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李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书刚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17号
罪犯梁云虎,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云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49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奠荣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0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云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4号
罪犯李龙补,男,哈尼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龙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龙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48号
罪犯金元增,男,哈尼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元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6661.4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元增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元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59号
罪犯玉应香,女,傣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应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39号
罪犯蒋晓祥,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晓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29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蒋晓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晓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晓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9号
罪犯宁三强,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三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三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65.63元,账户余额12755.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69号
罪犯谭德民,男,汉族, 1978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德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德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谭德民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德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德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5号
罪犯罗鑫,男,汉族,1996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4130.7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9月23日被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鑫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51.88元 、月平均消费26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42号
罪犯汪学炎,汉族,1952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学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学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学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76.16元,账户余额为319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学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7号
罪犯王金平,男,傣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金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金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4号
罪犯马由苏,男,东乡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由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由苏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27.35元,账户余额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由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3号
罪犯张炳全,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炳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81.15元,账户余额91.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炳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23号
罪犯罗玉德,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玉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玉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罗玉德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9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玉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04.4元,账户余额55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40号
罪犯马才勇,男,回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才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才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81.56元,账户余额为214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才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697号
罪犯马云,男,彝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李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证明。)宣判后,被告人马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7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云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654.98元,月平均消费265.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895号
罪犯袁红祥,男,生于1982年7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 (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红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1989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袁红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3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8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红祥,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8月起至2017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红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696号
罪犯姚德永,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德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姚德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5年7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德永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665.68元,月平均消费15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德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58号
罪犯黄琴,女,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琴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出具无能力履行证明,该犯月均消费211.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53号
罪犯玉坎办,女,傣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坎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玉坎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坎办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20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坎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9号
罪犯朱崇贵,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崇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5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崇贵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311.27元,月平均消费13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崇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56号
罪犯安共罕,女,傣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共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安共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并于2015年3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安共罕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孟连县景信乡民政工作站出具无能力履行证明,该犯月均消费249.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共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8号
罪犯徐建辉,男,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41.86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建辉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56.25元,月平均消费140.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699号
罪犯尹国任,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昆中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国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尹国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1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国任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32.46元,月平均消费259.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国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61号
罪犯文艳萍,女,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艳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艳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1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艳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墨江县团田镇人民政府出具无能力履行证明,该犯月均消费13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艳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22号
罪犯李宽,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5282.7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光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5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宽系有组织性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18.23元,账户余额10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1号
罪犯袁思云,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思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9374.5元。宣判后,被告人袁思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袁思云的定罪、量刑部分,原判中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予以确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自动失效。并于2013年2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思云系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9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19.76元,账户余额274.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思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151号
罪犯刘发燕,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发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发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发燕系贩卖毒品犯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镇雄县鱼洞乡民政所出具无能力履行证明,该犯月均消费198.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燕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66号
罪犯罗秋冬,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秋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罗秋冬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并于2012年4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秋冬系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帐户余额55.32元,月平均消费50.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秋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41号
罪犯何加应,男,彝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加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加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加应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66.35元,账户余额为6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加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7号
罪犯李建国,男,彝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5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李建国的定罪量刑,以李建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39.7元,账户余额195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16号
罪犯曾弟,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 (2014)文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173.91元,账户余额184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35号
罪犯王国海,男,回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3524.25元,已履行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73号
罪犯李光新,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光新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4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新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553.71元,月平均消费13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新予以减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6号
罪犯朱绍伙,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绍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绍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9.61元,账户余额为87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694号
罪犯岩三兴,男,布朗族, 1987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9月2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62号
罪犯卢玖英,女,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于广西藤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玖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玖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2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玖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玖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2号
罪犯薛松,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薛松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78.23元,账户余额22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693号
罪犯廖卫勇,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卫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廖卫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于2015年9月7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1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卫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卫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55号
罪犯陈孝端,女,汉族,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孝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孝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威信县庙沟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345.5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20号
罪犯黄雄,男,汉族,1994年7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 (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判决上写明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雄系有组织性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7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01.05元,账户余额683.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700号
罪犯冯怀德,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安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怀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怀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冯怀德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12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怀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57.50元,月平均消费15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怀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