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92-195 225号
2018-01-29 17:00:4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551号
罪犯曾学明,男,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5年10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记表扬三次。系病犯。级别管理为其他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学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66号
罪犯杨华,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仁和镇张家村委会杨辉村二组040号,现在文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运输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李月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0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年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杨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99号
罪犯朱进,男,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龙岗村委会小屯二组33号。曾于2013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朱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396号
罪犯易长建,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远觉镇秦古坪村3组83号,现在文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长建犯运输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8月,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易长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