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33号
2018-01-22 16:52:1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云玉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张德兵,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515.56(已履行47891.09元)。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张志仙等5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德兵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四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兵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