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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82-183 186-190号

2018-01-22 16:51: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3号
罪犯葛松林,男,汉族, 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松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葛松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松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松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38号
罪犯徐中明,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中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中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中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1号
罪犯李行,男,汉族, 1985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3019号
罪犯高昆红,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昆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昆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95.11元,账户余额725.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昆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691号
罪犯王培杰,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培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9月1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培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75号
罪犯陈力瑞,男,壮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60000元,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力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人陆鸿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4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力瑞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平均消费499.33元,账户余额为766.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力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龙狱减字第2985号
罪犯张亮,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6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亮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41.26元,账户余额8247.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