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9-171 180-181号
2018-01-22 16:47: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姚秀欢,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初中文化,现在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姚秀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姚秀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23 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龚绍达,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宣判后,被告人龚绍达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绍达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蒙建江,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7月13日,于2015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建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老文,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6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覃信贤,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连山县人,家住广东省连山县吉田镇大旭村安塘村9号。2015年6月1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信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覃信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但有相关部门开据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进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加新,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6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包杰,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甸阳镇勐底路电信公司家属区。2015年3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包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没收全部财产已履行,月均消费未超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杰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此四有,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傈僳族,文盲,云南省福贡人,家住云南省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委会古泉二组83号。2015年1月16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此四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此四有及同案被告人邓义农、胡支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向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左虹,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人民币426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30日起。宣判后,被告人左虹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杨从山,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家住云南省梁河县大厂乡永安寨村花拉寨组。2013年3月2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从山犯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从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从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属八类犯,假释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山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