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19 121 124-130 139 142 143号
2018-01-22 16:44: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701号
罪犯杨要学,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忙丙乡忙丙村委会浪地坡二组13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杨要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杨要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要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要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26号
罪犯李先华,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尖坪村委会小坝子组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先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李先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先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748号
罪犯穆文成,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堆乡铜厂村委会扣闷二组。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文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穆文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7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余盛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7年12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36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4年12月11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曼短傣小组20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没有自伤自残、逃脱、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较好且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岩温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25号
罪犯阿皮色吾,男,1981年6月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合井乡采洛村5组1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阿皮色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阿皮色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阿皮色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皮色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2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阿皮色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762号
罪犯胡海兰,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道水村大河边一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胡海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宣判后,被告胡海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海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0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2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胡海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2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764号
罪犯赵孔全,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对坪镇芦茅林村下烧铁梁子组1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赵孔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赵孔全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孔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孔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基本能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基本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0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2次,受禁闭处罚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孔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2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1769号
罪犯杨绍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脱逃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7年12月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65号
罪犯王继来,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南段村焦坑14号,现在文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来犯走私、贩卖、运输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继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0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王继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98号
罪犯周晓乐,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胡家屯组40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晓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晓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周晓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1667号
罪犯阿牛此子,男,1985年9月16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拉达乡海博村6组32号,现在文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牛此子犯运输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牛此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阿牛此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9月,该犯考核共获记2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阿牛此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年11月8日
2017年11月8日